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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登记管辖
为了规范我市的名称登记工作,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实行名称登记"集中复核"制度。
  (一)北京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核准冠以"北京"或"北京市"行政区划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名称。各区县分局依据《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工商发[1998]33号)及《关于调整公司等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64号)的规定在市局授范围内行使名称核准权。
  (二)"集中复核"是指市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区县分局通过网络上报的名称进行审核,提出复核意见。各区县分局根据市局的复核意见进行名称核准或核驳。
  (三)北京市辖区内,不再核定带有区(县)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海淀区×××贸易有限公司"。由各区县分局直接行使名称核准权:
  1、已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变更名称时其原名称中带有区(县)行政区划的;
  2、个体工商户换照时,其名称中带有区(县)行政区划(该名称可不经查询,直接录入区县名称库);
  3、经市局批准同意的其它情况。

二、登记管辖变更
名称预先核准后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应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量同意后,身原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发出调档函,原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将有关名称登记档案移送给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立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三、名称保留期限
  (一)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预先核准的名称可以保留期届满前十日内由申请人持出资人出具的名称延期申请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续展。续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届满后不再续展。
  (三)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届满未申请续展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四、名称的使用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名称预先核准后,出资人发生变化的,应至少保留一名原出资人,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有关出资人变更的决议。凡原出资人在设立登记时全部发生变化的,视为原出资人转让预先核准名称,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五、名称登记规范
  (一)关于行政区划
  1、除《办法》第12条规定的情况外,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或字号一部分,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2、企业为把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以后 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名称或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等,上述"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二)字号的授权(许可)
  1、在本市辖区内,市场主体间可以授权(许可)在同行业使用相同字号,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其中,市场主体间无投资关系的,应由授权(许可)方出具授权(许可)文件及授权(许可)方的资格证明。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驰名、著名商标(商号)、著名科研院所、著名中高等院校、世界五百强企业(由市局每年初统一下发名单)的名称实行保护,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驰名(著名)商标(商号)、著名科研院所及著名中高等院校的名称或简称、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名称作为市场主体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授权(许可)参照上款规定办理。其中,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时还应同时提交加盖商村注册权人印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特殊字词的使用
  1、"国际"字词的使用
  (1)除国务院批准设立外,名称不得冠以"国际"字样。名称冠以"国际"字样的,应由国家局核准;
  (2)名称中使用"国际"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不需上报国家局核准,例如:"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贸易"、"国际商务咨询"等。
  2、"中关村"、"高新技术"、"高科技"字词的使用
  (1)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凡名称中申请使用"中关村"字词的,经"建设中关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名称登记。
  (2)为进一步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允许使用"高新技术"、"高科技"等相关字词作为名称中行业特点用语,不再要求提交有关高新技术认定证书。
  (3)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中关村"字样的市场主体,不再要求补交"建设中关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名称不作调整。
  3、"广场"字词的使用
  (1)以"广场"模式进行经营的企业,如从事建材、家居经营的,其名称构成可以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广场,如"北京××家居广场","广场"作为组织形式的一种;
  (2)凡建设项目集办公、餐饮、群众性文化娱乐于一体,并规划有一定比例的配套公共用地,对此类项目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其名称构成可以是:行政区划+字号+广场+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北京××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场"作为经营特点的一部分。
  4、"控股"字词的使用。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准使用"控股"字词的名称:
  (1) 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2)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3) 主营业务从事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5、"实业"、"产业"字词及不标明行业特点的名称的使用。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核准使用"实业"、"产业"字词或者不标明行业特点的名称:
  (1) 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除外);
  (2) 全行业查询字号不相同。

六、国家局核准名称
  (一)新设立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局核准时,市场主体可凭有关文件、证件直接向国家局企业注册局申报;
  (二)变更名称须经国家局核准时,应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主管机关逐级上报。
  (三)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国家局预先核准的名称,各分局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市局,统一报国家局备案。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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