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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
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度试点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0]40号

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们《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请示》(京政法制规字[2000]16号)已经市政府同意。自2000年4月10日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请你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试点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一、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
  二、保留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二〇〇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化职能,调整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特制订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的海淀科技园(可以扩大到海淀区全区范围)、昌平科技园、丰台科技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电子城。
 二、适用对象
本试点方案适用于在试点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面清理现有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和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清理的现有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进行逐项复核认可,确定保留前置审批项目12类73项,予以公布,其余均改为后置审批。
(二)针对审批环节多、审批周期长,不同部门之间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在实际工作中严重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审批项目,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进行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三)对今后新设立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规章开式对社会公布。
(四)对保留的73项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需进行严格规范。
1.规范审批事项。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每项审批都要制定明确、具体、详细的审批内容、范围、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措施。
2.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程。部门内部多个处室审批的,由一个业务处室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多部门审批的,采用"一条龙"方式审批,一部门审批后,及时通过计算机联网向下一部门通报。对不予批准的审批事项,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加强审批监督。明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加强监管,重大事项必须体决定。
4.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前后审批工作的衔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对还需进行专项审批的,需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未取得专项审批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字样,并通过日常执法巡查和年检工作,督促市场主体在三个月之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登记注册情况通知相关审批部门,由其主动与企业联系,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四、试点式作自2000年4月10日起试行。

附件二:

保留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

 一、金融、证券机构类
1. 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
2. 高立储蓄机构
3.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及常驻代表机构
4. 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5. 设立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
6. 设立城市信用社及联合社
7. 设立农村信用社及县联社
8.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9. 设立证券交易所
10. 设立证券公司
11.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2. 设立期货交易所
13.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
14. 设立典档机构
15. 设立其它金融、证券机构
 二、电影、音像、出版类
16. 设立电影制作单位
17.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18.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19.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20.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
21. 开办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
22. 开办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
23. 开办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
24. 开办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
25. 设立出版(含电子出版物)单位
26. 开办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单位
27. 开办从事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
28. 开办从事报纸、期刊、图书发行业务的单位
29. 开办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
30. 开办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
 三、危险品管理类
31. 设立猎枪弹具生产企业
32. 设立猎枪弹具销售企业
33.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企业
34. 设立经销爆破器材供应点
35. 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
36. 设立生产化学危险品企业
 四、外商投资类
37.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8. 设立外资企业
39.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社会中介机构类
40.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41.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42. 设立社会审计组织
43.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44.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六、烟草制品类
45.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46. 设立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47. 设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七、农药、种畜禽类
48. 设立生产农药企业
49. 设立经营种子企业
50. 设立生产兽药企业
51. 设立经营兽药企业
52. 设立屠宰企业
53. 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
54. 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
 八、医药、医疗机构类
55. 设立药品生产企业
56. 设立药品经营企业
57. 设立企业化经营的医疗机构
 九、矿业类
58. 设立矿山企业
59. 开办煤矿企业
6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十、运输类
61.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62.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
63.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
 十一、电信类
64. 设立经营电信业务企业
65. 设立经营无线电业务企业
 十二、其它
66. 设立、变更供电营业区
67. 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
68. 设立拍卖企业
69. 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
70. 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及分支机构
71. 开办旅馆
72.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73. 设立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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