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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
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
改组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0)127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组试点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登记注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区域范围内的海淀科技园(可以扩大到海淀区全区范围)、昌平科技园、丰台科技园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电子城内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按照《试点意见》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部分应当使用如"技术开发、"、"科技"、"高新技术"等体现高新扶企业行业特征的字词,不再要求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其经营范围内的主要经营项目应该定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高新扶企业申请经营其他项目的,应依现有规定予以核准。
 三、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含)以上,即予登记注册。
 四、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公司,其股东可以分二期缴纳出资,也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缴清全部出资,此类企业应在章程中载明出资期限和金额,在设立登记时不提交验资报告。
  1.公司章程规定分二期缴付出资的,公司设立时,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营业执照。第一期出资在规定时间内缴足的,核发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的营业执照;第二期出资在规定时间内缴足后,核发有效期与公司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缴清全部出资的,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缴清后,核发有效期与公司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
  3.公司设立后,其注册资本可由股东直注入公司帐户。验资报告明述股东出资已投入公司,即认定公司注册资本已经缴纳。
  4.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未缴纳,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内注明"注册资本待缴"字样。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或根据章程规定部分到位的,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在经营范围项内注明"实际缴注册资本×××万元"字样,其中有非货币出资且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在经营范围项内注明"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万元,其中非货币出次×××万元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字样。
  5.在规定时间内注册资本到位的,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 指定(委托)书;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之前,不能增设分公司。其他变更登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不允许分期入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分期入资的登记注册手续。
 五、在规定时限内,高新技术企业实缴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要求或不能按规定补足担保部分的注册资本的,应办理或注销登记。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登记注册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及有关技术投资审查认定文件。
 七、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提交评估报告。
 八、外商参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的,暂由市局办理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九、《试点意见》中涉及前置审批问题应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通知》(京工商发[2000]117号)执行。
 十、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属于《试点意见》规定内容的,应严格按照《试点意见》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关于同意中关村无区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试点的通知
  2.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

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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